6.2 体育场灯具布置 6.2.1 在体育场馆中,宜采用场地两侧布灯、四角布灯及两侧与场地四角混合布灯方式,实测调查表明,训练场馆以两侧灯杆或光带及场地四角照明居多;比赛场馆以两侧光带(单马道和双马道)照明为主,其他照明方式较少。 1 场地两侧布置:这种方式为目前常用的照明方式,可提供较好的照度均匀度并降低阴影,照明效果较好,但整体投资较高。 2 场地四角布置:这种方式目前主要应用于训练场地、小型场地或改造场地,投资较低,但照明阴影比较严重。 3 场地两侧与场地四角混合布置:相对以上两种方式,这种照明方式的性价比较高。 6.2.2 足球场灯具布置: 1 无电视转播的室外足球场可采用场地两侧布置或场地四角灯杆布置方式。灯具的位置、高度及灯杆要求参照国际足联2002年版和2011年版的《足球场人工照明指南》制订。 2 有电视转播的室外足球场可采用场地两侧布置、场地四角灯杆布置或混合布置方式。灯具的位置、高度及灯杆要求参照国际足联2002年版和2011年版的《足球场人工照明指南》制订。 采用场地两侧布置时,灯具的位置应满足图6.2.2-4和图6.2.2-5的要求。在国际足联的文件中,要求采用单侧两条马道的设计,并对高度有要求,考虑到实际实施的可行性并依据照明实测,为降低眩光,对单条马道上灯具的高度及瞄准角也有要求。 采用场地四角布置时,灯具的位置应满足图6.2.2-6的要求,灯具高度灯具高度应满足灯拍最低一排灯具到场地中心的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25°,当条件受到限制或成本过高时应考虑更合理的解决方案。根据国际足联2002年版的《足球场人工照明指南》的要求,灯具的最大瞄准角应小于70°,并且灯杆上的灯排应有15°倾斜角,以消除上下排灯具间的遮挡(图8)。 图8 灯具仰角和灯排倾斜角 6.2.3 室外内含足球场的田径场,其灯具布置应首先采用满足足球场照明的照明系统,然后综合考虑田径场的照明,并增加对跑道和足球场以外的内场的照明要求。 参考国际照明委员会《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准则用》CIE 169-2005制订。 6.2.4 灯具高度主要参考国际网球协会1991年版《网球场人工照明指南》及国际照明委员会《网球场照明》CIE 42-1978制订。 采用两侧灯杆布置时的灯具位置主要参考国际网球协会1991年版《网球场人工照明指南》。对大型赛事设置马道的中心网球场照明未作规定。 6.2.5 参考国际照明委员会《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准则》CIE 169-2005和《游泳池照明》CIE 62-1984制订。 6.2.6 室外曲棍球场的照明规定均参考国际曲棍球协会2007年版和2011年版《曲棍球场人工照明指南》。 有电视转播的曲棍球场地,照明可采用场地四角灯杆布置、场地两侧布置或混合布置方式。 采用场地两侧布置方式时,照明灯具高度宜满足灯具到场地中心线的垂直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不小于25°。根据照明实测及体育照明眩光评价,有电视转播时,适当增大该角度,对控制眩光更有利。 6.2.7 参考北美照明学会IESNA《照明手册》(第9版)及国际照明委员会《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准则》CIE 169-2005制订。 6.2.8 参考北美照明学会IESNA《照明手册》(第9版)及国际照明委员会《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准则》CIE 169-2005制订。 6.2.9 参考北美照明学会IESNA《照明手册》(第9版)、国际照明委员会《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准则》CIE 169-2005及澳大利亚体育照明标准AS 2560.2.3-2007制订。 6.2.10 参考国际照明委员会《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准则》CIE 169-2005制订。 6.2.11 参考《体育及娱乐场所照明标准》IESNARP-6-01制订。 6.2.12 参考国际雪联《自由式滑雪竞赛规则》、《单板滑雪竞赛规则》制订。 6.2.13 参考国际照明委员会《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准则》CIE 169-2005、国际雪联《跳台滑雪竞赛规则》制订。 6.2.14 参考国际照明委员会《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准则》CIE 169-2005制订。